凡撕页、剪裁、抠磁条,或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和未办理借书手续,从出纳台、书库、阅览室等处擅自携走书刊资料者,或未经同意擅自抄录、复制全书者,均视为有意盗窃行为,按照其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进行教育,令其将所盗或撕窃、抄写、复制的书刊资料如数交回,不能归还原书者,均按《遗失赔偿办法》处理。并向本馆和所在单位作认真的书面检查;
清还其所借阅图书,取消其读者资格;
涉及盗窃文物级书刊资料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移交校保卫部门,给予相应处理重犯者及本馆人员,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