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

2014-04-05 点击数:

  按照《吉林大学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图书馆对电子阅览室的管理和上网行为规定如下:

  (一)电子阅览室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吉林大学师生员工和正规渠道来校短期学习、工作的外单位人员。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 0日。

  (二)严禁上网人员制作、下载、复制、 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严禁上网人员进行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四)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和指导读者上网行为,并制止上网人员的违规行为。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有责任将其送交校保卫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