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图书馆赔书规定

2014-04-05 点击数:

  一、凡遗失书刊者,可以相同版本的新书刊赔偿,并赔偿技术加工费5.00元;

  二、无法赔偿同样版本书刊者,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十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文革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馆藏仅2册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 综合性工具书一律不外借,专业性工具书如因特殊需要在短期外借期间遗失,按原价或估价的10倍赔偿;

         3. 成套或多卷集图书,遗失一本按全套原价的1-3倍赔偿(此成套图书的其他册仍归图书馆所有);

         4. 七十年代以前出版的外文原版图书丢失,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并需交纳馆际互借复印件的所有费用;七十年代以后出版的外文原版图书丢失,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三、为确保线装书及特藏书的安全与完整,对损毁、遗失、偷窃者,进行严肃教育和赔偿处理。

        1.损毁赔偿

          圈点勾画、批注、涂折、污损等轻度损毁,但尚不影响书的寿命、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者,书归本馆,按书的现价(视市场价格与馆藏情况而定)50%赔偿;损毁程度较重,但尚能修复利用者,按书现价的70%赔偿,并每册另加装修费3-10元。

          损毁严重,不能再修复、保存、利用者,应赔偿相同版本之书,否则,按《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2.偷窃处罚

         凡撕页、剪裁,或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和未办理借书手续,从出纳台、书库、阅览室等处擅自携走书刊资料者,或未经同意擅自抄录、复制全书者,均视为有意盗窃行为,要严肃处理。

         进行教育,令其将所盗或撕窃、抄写、复制的书刊资料如数交回,并向本馆和所在单位作认真的书面检查。

         撕窃、抄写、复制一册,罚款100-200元,偷窃者须将原书及抄写复制件交回;撕窃者除缴纳罚款、还回原书及撕窃页后,尚要按原书现价进行赔偿。不能归还原书者,均按《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根据其情节轻重及检查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教育,或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

          涉及盗窃文物级书刊资料者,除罚款外,移交保卫部门处理。

          重犯者及本馆人员,加重处罚。

          3.凡违反本办法,不接受批评教育和处理者,其罚金由财务部门从其工资或助学金中扣除,取消其借阅权利。